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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计价依据应该遵循从约原则,首先遵从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既然工程造价鉴定产生的前提是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竞价、磋商、博弈等方式达成的特定交易价格,那么工程造价鉴定也理应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
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计价标准或方法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当合同中对计价方法和标准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鉴定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应当送交委托人,由委托人根据鉴定意见书作出最终的决断。